失信被執行人特殊行為禁止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發布“限駕令”,限制駕駛非營運小汽車。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范圍。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經采取限駕措施的法院包含: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縣人民法院;
安徽省太和縣他們法院;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制定專門限駕規定的法院有:
(a)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b)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意見》,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c)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駕措施;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內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凍結“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吃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了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并從事貨運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凍結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5、坐火車出行將被“人臉識別”鎖定。
2021年7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同長沙鐵路公安處會簽“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借助“人臉識別”、“實名制”售票查詢、“實名制”進站核驗等系統,精準查找被執行人。長鐵公安處根據法院執行辦案需要,將被執行人信息錄入“實名制”管控系統,利用“人臉識別”系統,“實名制”售票查詢系統,“實名制”進站核驗等系統,精準查找、臨時控制被執行人,及時通知并移交相關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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